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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1章 钱法混乱国用难(三)

朱载坖其实很清楚,私铸铜钱在哪朝哪代都是不可避免,虽然在大明,对于私铸制钱,大明律有明文规定:“凡私铸铜钱者,绞。匠人同罪。为从及知情买使者,各减一等。告捕者,官给赏银五十两。里长知而不首者,杖一百,不知者不坐。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,取铜以求利者,杖一百。

大明对于私铸铜钱处以重刑,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对私铸的法律条文似乎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,且不禁私钱流通。尽管不少官吏多次上疏,要求禁止私钱,但是皇帝对此都置之不理。

朝廷屡申禁令,要求严禁私钱,京师和四方私铸盛行私铸利润丰厚,达到一二倍。盗铸原因也在于此。故此朝臣奏请朝廷张榜颁布敕令禁约盗铸行为,主犯应予以发配充军,以警盗铸者。情节轻者,则酌情论罚,许以赎罪惩处。

实际上朝廷对于私铸的行为比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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